第十二章戴尔员工死亡纠纷(第1/3 页)
资料来源:《一个外企员工的死亡裁定》,《新京报》,http://www.thebeijingnews.com。邱奇志选编。</p>
2003年8月25日晚7时许,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,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。郑杰家属认定郑杰是“过劳死”,应属工伤;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,断然否认。</p>
此后一年间,郑杰家属与戴尔(中国)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。一场失败的官司之后,2004年11月24日,郑杰家属向厦门市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视同工伤认定。</p>
2005年1月26日,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结论,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前员工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。其依据是郑杰发病情形与现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5条不符。而该条例第15条严格设定了时间限制: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</p>
据了解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5条中这个“48小时”的限定,在其立法时即已成为争论焦点。</p>
郑杰家属坚持认为,郑杰死于胃癌,与他在戴尔公司期间工作压力过大、过于劳累有关。</p>
郑杰之父郑国有引述了国际上对“过劳死”的普遍定义:一般认为,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、劳动强度加重、心理压力过大、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,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,救治不及,继而丧命。</p>
在亚健康状态下,患者免疫力降低,等于身体内部的防卫力量不足,小至感冒,大至癌症,都有可能发生。</p>
事实上,目前国际上只有日本将“过劳死”列入工伤范畴。巧合的是,家属对郑杰“过劳”的质疑,也集中在他赴日培训期间的经历。</p>
据家属介绍,1978年出生的郑杰,初中毕业后即开始参加自学考试,2000年,他成为大连外国语学院首届自考日语本科毕业生。此后进入位于大连的日资企业大连罗姆电子公司。</p>
2003年3月,经大连环球猎头公司运作,郑杰在大连市体检中心和戴尔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,4月15日,与正欲拓展日本市场的戴尔(中国)公司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成为该公司一名员工。</p>
按戴尔公司的计划,郑杰应与一批同期录用者一起赴日本接受当年从5月至8月的培训。根据《劳动合同》,他的职务是COC项目协调员,性质相当于销售员。</p>
由于签证原因,2003年6月29日,郑杰才飞赴日本,而此时,同批接受培训的同事已抵日一月有余。</p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