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惩戒不等于体罚,但如何有效地惩戒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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惩戒不等于体罚,但如何有效地惩戒?</p>

《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》一出台,便赢得一片喝彩。许多人叫好是因为其中的这句话:“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;情节严重的,视情节给予处分。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。”有媒体说,这是第一次将“惩戒权”明确写进地方教育法规,具有“划时代的意义”。</p>

其实,“惩戒”本来就是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,并不是谁外加给教育的。也就是说,并不是因为今天有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,或者地方法规,教育才有了“惩戒权”。只要有教育,就会有表扬、奖励、批评、惩戒、处分等手段——缺乏了其中任何一项,都不能算是完整的教育。2009年教育部印发的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》就有“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”。因此说青岛这个规定“是全国或地方性法规第一次提出‘惩戒’的概念”是不准确的。青岛市教育不过是重申或者说强调了教育久已失落的“惩戒权”而已。</p>

是的,在一些地方一些学校,教育惩戒不但不敢做,而且连提也不敢提。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,这里我不打算赘述。我想说的是,当教育者本来应有的权利失落了(或者不敢行使),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以文件的方式或地方**以立法的形式来重申,这是教育的可悲可叹,也是教育者的无助无奈。正如2009年,上面所提那份教育部印发的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》中明确“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,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”一样,我当时就感到了几分滑稽:老师批评学生不是理所当然的吗?居然还要教育部来“规定”?</p>

不过,今天有人在欢呼“惩戒权重返教育”时,却似乎醉翁之意不在酒,他们是把“惩戒”等同于“体罚”来欢呼的。可能他们从“惩戒”之“戒”想到了“戒尺”,进而想到了体罚。最近,读到好几篇为青岛教育局这个规定叫好的文章:《再不把戒尺还给老师,这代孩子就完了》《请把戒尺还给老师》《〈未成年人保护法〉没收了老师的‘戒尺’,老师却带着锤子来上课》……我不明白的是这些文章的作者为什么都是匿名,但我明白的是这些没有署名的作者分明是把“惩戒”等同于“体罚”的。不少人因青岛市教育局这个规定中有“惩戒”二字,便兴奋地认为,现在终于有了体罚的“法律依据”了。</p>

就这个问题,我和青岛市教育局邓云锋局长在微信上有沟通。他也认为有些人是误读了该规定,把“惩戒”等同于“体罚”。而这并非青岛市教育局的本意。邓局长说:“其实我们制定的办法,更多的内容是为学校和教师立法规范学校与相关各方的责权,只是媒体误读的多,仅仅盯着惩戒了。”他还说:“正如您所言,惩戒本来就包含在教育的内容与手段方式中,本不需讨论。办法中我们提到了更多其他方面给学校和教师赋权或免责的内容。由于国家至今未能给学校立法,我们地方就先尝试了一下。”可是,一部旨在“为学校和教师立法规范学校与相关各方的责权”的地方法规,在一些人的眼里居然仅仅成了“首次明确惩戒权(体罚权)”的“法律依据”。</p>

对此,我万万不敢苟同。</p>

说“教育惩戒”前,我想先说说“教育惩罚”。因为我知道,许多教育者,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一直讳言“教育惩罚”。为了避开“惩罚”一词,便选择了“惩戒”。其实,“惩罚”和“惩戒”是同义词。查查“百度百科”的解释:“惩罚:惩戒;责罚;处罚。”而“惩戒”的解释是:“惩罚、警戒。”如此互相释义,说明这二者的确是同义词。当然,在实际运用中,“惩罚”的程度显然重于“惩戒”。因此,如果“惩罚”是教育允许且必需的,那“教育惩戒”自然也就无可指责;如果“惩罚”虽然包含体罚但并不必然或者说不仅仅包含“体罚”,那么“教育惩戒”自然也不完全等同于“体罚”。</p>

体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的伤害,对其人格的扭曲与自尊心的践踏,以及对其个性健康发展成长的消极影响,远远大于体罚所带来的“立竿见影”的所谓“效果”。我这里就不多说了。总之,教育离不开惩罚;但不管怎样的教育惩罚,都不能是体罚。</p>

也许有人会感到不解:既然是“惩罚”,怎么又不包括“体罚”呢?“体罚”不是“教育惩罚”的一种吗?</p>

这真是一种误解。何为“惩罚”?我们再看看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权威辞书《现代汉语词典》的解释(请允许我这样从不同的渠道不厌其烦地考证词义):“惩罚:严厉地处罚。”那什么叫“处罚”呢?“处罚: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**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。”注意,“有所警戒”——正是在这里,“惩罚”和“惩戒”具有相通的内涵。而何为“体罚”呢?“体罚:用罚站、罚跪、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。”可见,“体罚”从词义上讲,是排除在“惩罚”之外的。只不过现在许多人一提到“惩罚”,总想到“体罚”,这是对“惩罚”一词在理解上的泛化。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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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仅从“惩罚”的词义上,我们就看不出丝毫体罚的因素。至于“惩戒”一词,词典的解释是,“惩罚以示警戒”,依然没有“体罚”的意思。</p>

“体罚”的赞成者动辄喜欢用国外的“经验”来说事。我已经在上一篇文章中用调查结果说过,在世界大多数国家,包括发达国家,教育体罚并非主流。当然,我从不反对教育惩戒,相反我一直主张,教育离不开而且必须有惩戒。但——重要的事情说三遍——惩戒不是体罚。</p>

关于惩戒与体罚的区别,在日本是有明确规定的。日本《学校教育法》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:“校长和教师,根据教育需要,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,对学生进行惩戒,但不允许体罚。”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,需根据学生年龄、健康、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、时间、环境、形式等综合判定。我所理解的“教育惩戒”,是对学生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。这既可以体现在精神上,也可以体现在行为上。</p>

但我认为,能够不用惩罚(惩戒)最好不用;不用惩罚(惩戒)而达到教育的效果,是最理想的教育;如果非用不可,一定要谨慎有度。现在的问题是,不但长期以来人们不敢提教育惩罚(惩戒),就算是提了,也缺乏具体有效的操作办法。因此,我们需要研究探索的是:如何避免体罚却能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?</p>

关于“教育惩罚”方式,《教育大词典》(顾明远主编)上的解释是:“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,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。主要方式有:表示否定的语气与表情,口头批评,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等。”面对今天的教育现实,这些教育惩罚方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。</p>

我想,这些方式是不是我们教育者可以采用的惩罚(惩戒)方式:第一,班级的扣操行分;第二,学校的纪律处分(警告、记过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开除等);第三,对严重影响课堂秩序的学生甚至可以请出教室单独教育(对所谓“请出教室”,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不好简单肯定或否定,当一个学生因为严重违纪而妨碍他人学习时,暂时终止其学习是必要的);第四,学校设立禁闭室,让严重违纪的学生闭门思过;第五,剥夺犯错误学生的荣誉,让他失去某些特殊的待遇等;第六,以某些“补偿性行为”挽回所造成的损失(比如做卫生不认真而罚其重做,逃避做课间操而令其课后适当跑步等);第七,规定参加必要适量的学校或社区劳动。</p>

另外,我特别建议在学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校园警察制度,在学校配备警察(不是一般的保安),对个别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校园暴力实施者,或轻微违法的学生,施以法律强制措施。</p>

最后我还要强调的是,无论怎样的惩戒,都不能伤害学生的身体,也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——惩戒肯定也必须触及震动其心灵,但这和侮辱人格不是一回事。同时,无论怎样的惩戒,都应该与说服教育相结合。只有当学生发自内心地意识到自己真正做错了,而且自己必须为自己的错误付出必要的代价,这种惩戒才是有效的。因为教育惩罚(惩戒)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,正如以主张教育惩罚著称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:“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,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,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。”</p>

2017年3月4日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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